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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 递交材料:
《专利调解请求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一式3份)。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2、 处理程序:
a. 毕节地区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b. 要求被请求人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c.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d.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注意: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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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主管
毕节地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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