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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地区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毕地科发[1998]19号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区

中期和近期科学研究、重大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以及星火计划等项目的资助。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项目经费安排坚持有偿与无偿相结合;

2、资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

技术市场 紧密结合;

3、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4、坚持投资少,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原则;

5、有偿项目的资助,必须具备还款能力。

6、各承担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扣减项目费。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助对象是有一定的资产和资本金,并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资金偿还能力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国

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范围是:中、短期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含工业发试验和小批量

投产);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以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商品

化周期较短、经济效益显著的星火计划项目等。

  第三章 开支内容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以下几个目级科目进行核算。

(一)、人员费用:指承担重点项目单位的项目主持人每月可享受30元的项目主持津贴(项目负责人领取项目主持

津贴,必须报经地区科技局批准),以及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辅助人员工资,此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

(二)、调研培训费:包括项目考察、科技咨询、人员培训、方案设计、外协实验等费用。

(三)公用经费: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杂费。

(四)设备购置费:指科技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样机购置费以及发生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

(五)能源材料费:进行研究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费用,以及发生的包装、

运输、装卸等费用。

(六)建安工作租赁费:指科学研究项目的建筑、安装及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和租赁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七)业务费:指科研项目所需的专业资料、书刊、印刷、信息费等业务费用。

(八)验收鉴定费:指科研项目的论证、检查、验收等费用。

(九)其他费用: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上述八项目级科目中没有包括的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主要用

于项目研究,不得挪着它用。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课题计划草案。年初根据申报单位的书面开题报告

,进行审核、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采取按年度滚动方式实施。

  第七条 凡列入计划的各类科技项目,均由主持单位与地区科技局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对项目、内容、进度、经费以及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应向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经地区科技局评议,认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项目的撤消及暂停,由地区科技局根据主持单位执行合同的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费的审批和拨款

  第十条 地直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出经费用款计划,经地区科技计划科和财务条件科审核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经费由计划科开据拨款单,领导签字后财务科将款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属各县(市)承

担的项目,由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科技三项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决算报表的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年终向地区科技局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表

。地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元月五日前报出。决算报表的编制必须及时、准确

、完整,并附详细的文字分析说明。对不按时报送报表的部门或单位,停拨下一年度的科技项目经费,并对该部门

或单位提出的项目开题报告和成果申报等,不予受理。 对已完或因故中止的项目,须报送完整的经费财务决算报

表,并附正式的试制、试验、研究或开发情况总结报告。因故中止项目,必须报地区科技局同意,经分析论证确认

中止的项目,其剩余经费(扣除追加经费外,扣除有偿部份),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取50%奖励直接从事研究的科技

人员,共余50%用于安排其它科研项目或进入单位科技基金,不得挪作非科技用途。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研究课题完成验收之前编报项目决算报表和写出书面技术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合同文号、起止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情况、效益分析情况,技术成果验收所规定的资料,报科技已审核,财

政批准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和核销课题费用支出。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防止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项目费用支出的原始凭据,由项目主持人审

核签字,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项

目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对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骗取经费,财务管理混乱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地区科

技局将采取措施,停止拨款,并将已拨付的款项金额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偿项目资金的回收

  第十七条 对有偿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经济担保方式。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采取物资财产抵押方式,办理经济抵押需经法律

部门进行公证。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项目单位无力偿还资金时,由经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归还,依

据经济法规,以抵押物变买处理后的款项偿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逾期偿还项目资金,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地区科技局报告情况和原因,经审查确认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视其情况

可缓期还款,不加收资金使用费,对不及时报告或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逾期还款,要加收资金占用费和罚金。

  第十九条 委托各县市科技局回收的项目经费,各县市科技局可留存部分用于奖励追收款项有关人员。地区收回的项目款

直接列入科技发展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地区科学技术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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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主管
毕节地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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