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附件1: 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