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三项费购置仪器、设备的
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委 黔科条通字(92) 21号 1992年3月31日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的精神,为确保省科委科技三项费的有效使用,防止经费挪用,促使科技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的范围只限于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所需的用省科技三项费购置的食品及设备。对于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地、县科委或计划外需购置的食品、设备,不在本规定范围内,可直接与省科学器材公司联系、承办。
第三条 由省科技三项费购置的食品、设备,单价在2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三项费固定资产帐。省科委、财政厅负责监督、审计和指导。
第四条 属于多渠道资金的科技项目合同,应将三项费(科技基金、星火基金等)与其他贷款或自筹用于购仪器、设备的经费在合同中分填写,以便于科技三项费用固定资产的建帐、统计、决算和上报。对于用其他贷款或自筹资金名义挪用科技三项费购置食品、设备的,省科委将视不同情况,通过放款等渠道追回资金或资产,并终止合同,对于需用其他贷款(包括银行等贷款)或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物资的,可直接另与贵州省科学器材公司联系,及时承办。
第五条 省的科技攻关、年度火炬、星火及成果推广等计划中由科技三项费开支购置仪器、设备的科技合同、应祥细写明食品、设备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及供货时间,并在与省科委签订合同后,送交省科学器材公司1份。
第六条 凡需用科技三项费购置食品、设备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1月内凭与省科委签订的科技合同书到省科学器材公司签订仪器、设备供货合同,然后将供货合同1份送省科委条件财条处审核后,方能拨款,愈期不签订供货合同,我委将此专项经费另行调剂使用。
第七条 供货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或更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等。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双方必须协商同意,方能变更。对项目承担单位有特殊要求,省科学器材公司无法提供的食品、设备需由该公司出具证明,省科委条件上财务处审核后方予拨款。如省科学器材公司不能按合同的期限供货,除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外,购货单位可另找其他供货单位另订购货。
第八条 省科学器材公司在办理供货过程中,由于不可预料的小组长价因素造成经费不足或超出科技合同定额支出的,由公司出具证明,省科委另行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省科委。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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