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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科教兴毕战略的实施,协调管理全区各领域的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科技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组织编制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创新工程、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软科学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计划。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全区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和重点新产品工作。
  5、研究拟定全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归口管理和使用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
  7、参与编制地区重大科技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参与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科技工程建设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负责实验动物、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工作。       
  8、参与研究拟定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负责地区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9、归口管理全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技术出口工作。   
  10、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科技保密、科技档案、科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进步目标体系,负责对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表彰。 
  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全区专利工作;组织拟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区有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13、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利技法工作。
  14、编制专利开发实施计划,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15、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批地级独立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审批、管理民营科技机构及技术贸易服务机构。
  16、指导、协调全区各县市、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参与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工作,负责科技副职的业务指导。
  17、承办行署、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