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2010年第十二次专员办公会议和地委第十次委员会研究通过,由毕节地区行署印发,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毕节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印发,对实施“科教兴毕”和“人才强区”战略,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毕节试验区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我区共有28项科技成果参加了省或国家科学大会交流并受到表彰。为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地区行署于1980年设立了“毕节地区科技成果奖”,1986年更名为“毕节地区科技进步奖”。截止到2009年,全区共有742项科技成果获得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受到行署表彰。这些科技成果的取得,对推动全区科技进步,调动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者性,支撑和引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的发展,原有的《毕节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不适宜我区科技进步和发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全区科教兴毕战略步伐,毕节地区科技局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毕节地区“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工作定位,对原有《毕节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改为《毕节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奖励办法在保留地区科技进步奖的基础上,增设了地区最高科学技术奖、地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地区专利实施奖四个奖项,并提高了奖金额度。(胡静)